關于印發《上海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25/10/16 14:29:22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上海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管理辦法》已經我委2025年第9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上海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動新材料產業發展的相關要求,推進建材行業科技創新,鼓勵發展并推廣節約能源、科技含量高、性能優異的新型建設工程材料應用,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尚無國家標準,已在一個以上(含一個)建設工程試點應用,技術先進、產權明晰,符合本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推廣指引目錄的建設工程材料。本辦法所稱沒有國家技術標準,是指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本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推廣指引目錄可在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門戶網站(https://zjw.sh.gov.cn)查詢。 第二條(職責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非交通類,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以下簡稱“市市場管理總站”)負責新材料認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區兩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將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新材料納入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條(申請資料和要求) 申請本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以下簡稱“新材料認定”)的單位可通過上海市政府“一網通辦”平臺進行網上申請辦理,需提交的申請受理資料及有關要求如下: (一)《上海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申請表》(包含承諾書)。 (二)采用的企業標準。包括產品標準、應用技術標準,企業標準需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技術要求須高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及可參照的推薦性國家標準,標準內容需包括材料施工工藝、檢測及驗收標準等要求,并按有關規定自我聲明公開。 (三)型式檢驗報告。報告需符合以下要求:1.檢測試樣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現場抽取、檢測,同一批次抽取兩組,一組用于檢測,另一組保存至質保期結束或不少于1年;2.報告應通過本市統一的建設工程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出具,檢測類別應為抽樣。 (四)試點工程證明材料。包括“上海市建設工程采用尚無國家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技術論證”意見、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材料進場復驗報告、現場檢測報告以及分部分項工程驗收證明。其中各類檢測報告需符合以下要求:1.檢測報告應通過本市統一的建設工程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出具;2.檢測判定依據需包括新材料采用的企業標準,關鍵性能指標檢測值需滿足新材料采用的企業標準,且不應低于相關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驗收要求。 (五)質量保證管理體系證明。 (六)合作方授權委托書。產研分離情況由生產單位牽頭聯合申請的,需提供專利證明或合作方授權委托書。 (七)技術評估材料。申請單位按照新材料研發背景、新材料性能指標、新材料在建設工程應用試點中的質量和安全風險、技術適用性和防范風險措施的可行性、新材料在“有利于綠色低碳發展、有利于保護環境、科技含量高以及符合行業發展方向”方面情況等內容準備技術評估材料,以供技術評估專家參考。 第四條(受理) 申請單位提交新材料認定申請后,市市場管理總站對申請資料進行核對,自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出具受理憑證;申請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 第五條(技術評估) 市市場管理總站自受理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技術評估。新材料認定技術評估可直接采信“兩新”技術論證中創新性、可行性、安全性、適用性等技術論證結論,并重點對該材料在試點工程中的應用效果以及適用范圍、推廣價值進行評估研判。 技術評估工作采取專家無記名投票方式,反對票不超過1票方可視作通過技術評估。專家組認為需補正材料的,申請單位需在專家組確定的時間內提交補正材料,并經專家組確認,逾期未補正的,視作技術評估不通過。技術評估結果明確后,市市場管理總站在5個工作日內將技術評估報告、初審意見反饋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第六條(公示和發證)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自收到技術評估報告和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新材料在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在3個工作日內,核發《上海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認定證書》)。不符合新材料認定條件或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經查實不符合新材料認定條件的,不予發證。認定結果在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門戶網站予以公布并抄送市市場管理總站、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安質監總站”)。技術評估未通過的,自評估之日起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請該新材料認定。 第七條(新材料的使用和監督) 建設單位應建立針對新材料應用的管控制度,加強應用新材料(指經認定的新材料,下同)的分部分項驗收管理,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定期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對該分部分項工程開展質量回訪和質量評估,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掌握新材料的性能指標、質量和安全風險,在設計文件中采取可靠的風險防范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掌握新材料的施工工藝,并按照新材料的施工工藝制定操作規程。 新材料的使用納入上海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對住宅項目使用新材料進一步加強把關。新材料供應企業在簽訂建材供應合同后應通過本市統一的建材監管信息系統報送新材料供應信息,市市場管理總站負責對經認定的新材料使用開展追溯管理和后評估,并會同市安質監總站形成上海新型建設工程材料應用后評估報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第八條(續期) 《認定證書》有效期3年,可續期一次。新材料認定申請單位需在新材料認定證書期滿前三個月向市市場管理總站提出續期申請。續期申請資料包括《認定證書》有效期內該新材料應用情況、企業標準和專利更新等說明。市市場管理總站自收到續期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市市場管理總站受理續期申請后,組織開展續期評估,結合該材料《認定證書》有效期內的性能質量、工程應用情況、用戶反饋等作出初審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將續期初審意見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自收到續期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續期申請在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續期。新材料供應企業未按規定報送新材料供應信息,或不符合新材料認定條件,或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經查實不符合新材料認定條件的,不予續期。 第九條(新材料認定證書撤銷) 企業在《認定證書》頒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對其撤銷認定: 1.申請單位違反承諾書,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認定證書》的; 2.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施工現場抽查發現新材料質量不合格的; 3.經有關部門裁定存在專利侵權情況的; 4.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撤銷的。 第十條(處罰) 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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